政策文件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通知》(教财〔2004〕14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若干文件精神,特对原《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7〕5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系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方式,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100% 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承担利息,是在还款期内可分期偿还本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款办),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组织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的校内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负责协助生源地信用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和其经办机构在贷款申请和发放过程中的高校协调和确认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校内组织落实等。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不同的经办机构分为以下两类: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教育部按照国家相关程序选择确认的经办金融机构,在高等学校内进行集中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高等学校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以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具体比例为准),给予经办金融机构一定风险补偿金。学校贷款办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经办机构。贷款办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的金融机构向生源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一般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的教育局、资助中心或地区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高等学校负责协助地方经办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该类贷款的借款学生正常在校期间的贷款确认和发放工作。生源地信用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生源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6.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区;
7.符合并承诺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应经办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其他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申请
第七条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申请年限不能超出学历学制所规定的年限。
第八条 学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集中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申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应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由学院组织学生如实、完整填写,贷款办集中受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入校前在生源地指定的经办机构提交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在生源地完成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相关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开学时需在学校贷款办完成登记备案,学校方可开展后续手续的校内协助工作。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每学年申请一次并签署借款合同、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十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申办一种,不能同时申办。一般一种国家助学贷款放款未结束前不允许变更申请另一种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向经办机构如实提供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借款人的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经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申请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办根据教育部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规模,核定各院学生贷款计划指标。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由贷款经办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借款学生,须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经办金融机构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放款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宿费。收到经办金融机构贷款放款后,学校财务处经由贷款办确认后可直接进行学宿费扣缴。由国家助学贷款缴纳部分的学宿费发票,学校将统一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贷款到款前已经自行缴纳学宿费的,学校会把贷款到款全额退还至学生个人校内账户;学生贷款资金中生活费部分由银行划入学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主动与经办机构联系确认还款事宜,制定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须在毕业前向贷款申办机构提出调整贴息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调整贴息手续,并确定相应的还款期限。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和经办金融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暂停或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第一时间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终(中)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确认后提交贷款办,贷款办盖章备案后,学生本人凭借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自行前往经办金融机构或经办机构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2.借款学生转学时,申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偿清借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有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需根据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学校在与相关经办机构进行相关确认后,可直接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留级、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办应及时通知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等学籍变动后,应凭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籍变动的详细证明自行到经办金融机构备案,并申请变更合同贴息期或相应的还款手续。
5.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因继续深造攻读学位等原因需要申请国家继续贴息的,需凭借录取通知书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调整贴息,银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生如下事件时,借款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办: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情况。
第八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本宽限期为60个月。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还款计划,一般还款计划的前60个月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如因死亡、失踪、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等严重困难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还款救助,具体参照经办金融机构和经办机构推出的还款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去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在毕业离校或学籍变动当月向贷款办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需参照学校基层就业代偿或入伍代偿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签订借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7〕5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