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校学发【2015】4号
为进一步做好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和酬金发放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部门的拨款、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接受社会捐赠等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来源,专项设立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基金。根据《北京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01】73号)内容,勤工助学基金是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二、基金分类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细致划分为勤工助学酬金、学费减免、临时补助和专项补助四种类型。具体项目如下:
1.勤工助学酬金: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校学发【2013】2号)中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学生工作量,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2.学费减免: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及规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减免金额不超过当年所收学费。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需提交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3.临时补助:学生发生经济困难时,原则上通过给予临时补助来缓解其经济压力。学生申请临时补助的,需提交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重大事件特困补助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4.专项补助:
(1)节日补助:在春节、中秋节以及开斋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学校组织学生过节或为其发放一定补助,为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冬季送温暖棉衣,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2)新生入学补助:新生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补助,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3)献血补助:在无偿献血活动中,给予表现优秀的学生补助,由校医院负责。
(4)特殊岗位补助:以学生工作量为依据,给予研究生支教团、西部计划、“1+2”学生干部、网络舆情观察员和宣传员一定补助,由团委负责。
(5)社会实践补助:以学生工作量为依据,给予参与暑期社会实践的学生一定补助,由团委负责。
(6)毕业生就业补助:设立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基层奖、启航奖励金、就业困难补助等毕业生就业补助,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7)学生科技竞赛补助:给予全国机器人大赛参赛获奖团队中研究生身份辅助指导人员补助,以学生工作量为依据,由工程训练中心负责。
(8)运动员减免学费补助:给予运动员减免学费补助,由体育部负责。
5.其他经研究决定给予的补助,主管校领导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三、部门分工
1.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负责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执行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包括学生身份兼职辅导员酬金)。
2.其他相关部门
团委、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工作部、工程训练中心、体育部、校医院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审批程序
1.预算审批
年初,根据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困难学生补助情况,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勤工助学酬金、学费减免、临时补助和专项补助等补助类型编报预算。预算有调整的项目,相关部门需提供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说明文件。以财务处下达的经费预算通知作为当年勤工助学基金执行依据。
2.支出审批
勤工助学基金预算内学费减免和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部门做好评审工作,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提交名单或票据,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后由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字审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财务处主管处长签字审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
勤工助学基金预算内其他项目支出(包括新增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的月总支出金额),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勤工助学中心。其中,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资金业务,由主管科长审查,须经学生工作处主管副处长审核签字;单笔金额在5000元—20000元的资金业务,须学生工作处处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万元—5万元的资金业务,须学生工作处处长与财务处主管处长共同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资金业务,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勤工助学酬金支出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校学发【2013】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支出
勤工助学基金支出对象需符合“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或“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要求。学生工作处统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将勤工助学酬金和困难学生补助经学校财务系统发放至学生中国银行卡中,以正规票据报销其他预算内项目经费。
本办法不适用于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资金使用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