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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科技大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国家批复补偿的款项优先用于学校向银行代偿学生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毕业生需对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两者选择其一就高申请。

第三条毕业生申请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北京科技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诚实守信,能够正常毕业;

(四)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且应届毕业期间完成了就业派遣手续。

第四条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还包括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基层单位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含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区(城关区)外均纳入补偿代偿范围。

第六条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申请额度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第七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年限,应按照毕业生离校时的学历学制所规定的年限为准,双学位学习年限以本科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准。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在学校公告的时间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2份原件);

2、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认完毕的毕业生三方协议或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2份复印件);

3、《北京科技大学基层就业代偿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回执单》(附件3,1份);

4、存在“二次定岗”或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同时出具能够证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即二次分配证明(附件2),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1份原件,1份复印件);

5、申请贷款代偿并且在校期间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应同时提供生源地贷款的合同(1份复印件)。

(二)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结束后将符合条件毕业生的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每年申请材料报送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批次,未能在春季报送之前完成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可待当年完成就业手续后延期到至秋季报送,但不允许跨年报送。材料报送的具体时间学校将根据上级安排另行确定,并及时发布公告通知。

第九条已获得批准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分3年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毕业后第1年和第2年各发放已获批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总额的33%,第3年为获批总额的34%。学校将获批款项直接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指定账户。

第十条学校将于每年对毕业生实际工作状况进行核查并对发放事宜进行通知。毕业生如有工作地点以及其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主动通知学校。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未离开中西部地区或该基层单位的除外),变更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后不主动通知学校并且学校无法核查到其工作状况的,学校均将上报教育部取消其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并从当年开始停止发放相关款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教育部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下拨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相关资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若有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起施行。

 

附件:

表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表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表3:北京科技大学基层就业代偿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回执单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工作部

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相关附件:

校学发【2014】9号:北京科技大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