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发【2010】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院分团委书记、院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说明、并经认定评议小组确认其难以支付学习及生活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三)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四)来自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五)家庭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来自等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农村;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说明、并经认定评定小组确认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三)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自然灾害;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或有特殊困难无法支持正常学习。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四)有其它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或与其个人经济情况不相符行为。
第十一条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各类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