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形势,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三部分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三条 基本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
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用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与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助学金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各学院、培养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设置。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五条 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原则。发挥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调节作用,既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又达到奖励优秀、激励进取的目的。
第六条 坚持“促强与扶优兼顾”原则。加大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投入,在促进工科等传统优势学科快速发展的同时,兼顾理科、管理和文史类等学科,形成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态势。
第七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意识,推进以科研为载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配套为辅、导师适当资助、其他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第三章 基本助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基本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两部分构成。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将每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平均到10个月,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出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并执行。
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进行岗位管理与考评。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发放。
第四章 岗位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岗位奖学金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三部分构成。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标准见表 1),学制内每年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表
研究生类别 |
年级 |
奖学金金额 (万元/生·年) |
获奖比例 (%) |
|
全日制 (非定向) 博士研究生 |
一年级 |
1.6 |
≤100% |
|
二~四年级 |
1.8 |
|||
五年级 (仅限学士直攻博研究生) |
1.8 |
|||
全日制 (定向) 博士研究生 |
一~四年级 |
1.0 |
≤100% |
|
全日制 硕士研究生 |
一年级 |
一等 |
1.0 |
≤100% |
二、三年级 |
一等 |
1.2 |
20% |
|
二等 |
0.9 |
50% |
||
三等 |
0.6 |
30% |
2.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面向工科和部分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活待遇,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研究。标准为每生每年1.2 万元,学制内由导师按年一次性发放。
国家专项博士研究生的助研奖学金由学校出资,学制内由财务处按年一次性发放。
对于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博士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其发放助研奖学金以及发放次数和金额。
导师每学年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学业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导师助研奖学金。
3.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出资,面向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支持研究生在完成科研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助教等教学实践活动。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相关培养单位向学校研究生院申请,统筹使用(见表 2),学制内由财务处和导师按年一次性发放。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和导师助研奖学金不可兼得。
设岗单位每学年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助教奖学金。
表2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标准
类别 |
助教奖学金 (万元/生·年) |
其中,助教岗资助 (万元/生·年) |
其中,导师资助 (万元/生·年) |
理科类 |
1.2 |
0.6 |
0.6 |
管理类 |
1.2 |
0.8 |
0.4 |
文史类 |
1.2 |
1.0 |
0.2 |
理科类指数理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相关学科;
管理类指经济管理学院相关学科;
文史类指外国语言文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技术史等学科;
机械学科和计算机学科中面向公共基础课以教学为主型岗位的导师按理科对待(以研究生院、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五章 优秀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和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四部分构成。
1.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且在学习年限内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评定管理办法详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特种奖学金由学校自设、企业或个人捐赠,用于奖励在特定领域或专业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参评对象、奖励标准与名额、评定管理办法见各特种奖学金评选办法,最终获奖名单及等级由设奖方审核确定。
3.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用于吸引和鼓励博士研究生从事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导师根据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情况自愿设立,并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注明。
科研专项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 万元、6 万元、2.4 万元,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可以自主确定该奖学金的发放期限、等级或取消该项奖学金。
4.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是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推进本硕博连读的一体化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更多学科基础扎实、研究能力强和学术水平高的拔尖创新人才,对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行全额学费减免奖励。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和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其该期间奖助学金。
申请奖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获得博士学籍起,按博士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当年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导师对其学业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共同管理。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并负责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章 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原则上按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进行评审。细则制定应充分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导师推荐意见以及思想品德和违纪情况等因素。实施细则应在研究生入学前于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应保持稳定性,如确有不合理之处,需在充分征求导师、研究生等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第五学期学业奖学金标准延续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3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及培养单位依据实施细则再次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导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将本学年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助教奖学金导师资助部分足额发放给博士研究生。经督促提醒仍未按时发放的,学校可直接从该导师课题经费中划转,并暂停该导师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要求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特种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